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6227号
原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4号院4幢108。
法定代表人:党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付92号一幢509、5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