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袁纪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651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一坤,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纪国,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94851215L。
法定代表人:党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长志,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袁纪国、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