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红卫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6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4号院4幢108。
法定代表人:党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红卫,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全利,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马刘彬,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一审被告:新安县移民工作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畛河大道377号。
法定代表人:孙双灵,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红卫及一审被告马刘彬、新安县移民工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跃辉
审 判 员 袁 方
审 判 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瑞瑞
书 记 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