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2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明,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恩专,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审第三人:周顺伙,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审第三人: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4栋2804房。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桃花岭村桃花岭18号。
法定代表人:熊四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禹,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洁琼,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恩专、原审第三人周顺伙、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辉公司)、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人和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兰青
审判员  宋争文
审判员  陈久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骆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