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乾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与四大街郑开印象城4号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46UF7M9B。
法定代表人吴美霞。
被执行人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8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67550189N。
法定代表人孙新兵,任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1)豫0212民初89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乾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95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李淑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阴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