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08执保71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新兵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嵩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新兵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豫0108财保3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本案已经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执行保全程序结束。
审判员  楚云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党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