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203民初430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白马路15号5号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40390.5元(53746元/12个月×9个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296元(4537元×8个月);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4444元(4537元×12个月);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69天×100元/天);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7353元(38857元/365天×69天);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2000元;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6873元(53746元/12个月×6个月);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478元(53746元/12个月×1个月);9、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788元(53746元/12个月×10个月);10、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至被告处工作。2019年3月13日,原告在工作时从高处摔伤,被送往黄石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两次住院治疗共69天。2019年3月27日,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30日,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黄劳鉴字(2019)481号结论书认定其为工伤9级。
被告湖北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黄石市下陆区白马路15号5号楼1-502室,不属于本院辖区。原告的工作地点畔山名居工地也位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亦不属于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