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4民初785号
原告:***,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松,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湖北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白马路****楼**。
法定代表人:肖杰。
原告***诉被告***、湖北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6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刚
人民陪审员  程翠萍
人民陪审员  谈金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孙洋
书记员杨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