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建设局旁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凌斌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资兴鑫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上灶坪社区谷贻塘组。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鑫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郴仲字(2019)16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鑫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仲字(2019)16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