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阜阳丰鑫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6民初13429号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阜阳丰鑫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丰鑫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因阜阳市万霖远都一期项目向原告购买罐式无负压供水设备4套,价格为70万元;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设备交至合同指定地点,设备业已经调试运转正常,但被告至今支付了595,000元货款,剩余尾款105,000元至今未付。原、被告双方又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被告因阜阳市颍泉区文体中心项目向原告购买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4套,价格为68万元;该合同还约定了被告的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设备交至合同指定地点,设备业已经验收运转正常,但被告只支付了306,000元。2019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该合同签订《付款协议》,约定被告在2020年4月1日前支付170,000元及尾款204,000元。然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履行。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47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阜阳丰鑫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宝龙城市广场5号楼2108室,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原告起诉的情况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交付设备后主张付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现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阜阳丰鑫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 玅






书 记 员


赵殷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