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子午线矿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肖公庙路**科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674435128。

法定代表人:王进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子午线矿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魏玛******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353316。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会理县小黑箐乡马鞍山铁矿。住所地:会理县小黑箐镇。

法定代表人:刘述伦。

上诉人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子午线矿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会理县小黑箐乡马鞍山铁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5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子午线矿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94.00元,减半收取14,647.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发蓉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刘志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唐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