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261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肖公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674435128。

法定代表人:贾西平。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8元,减半收取计318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侯学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