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261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肖公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674435128。
法定代表人:贾西平。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8元,减半收取计318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侯学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