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2425号
原告:云南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商汇E区14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37166。
法定代表人:董重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敏,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皓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45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355598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云南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皓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并定于2019年6月5日于本院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735元减半收取计19867.50元,由原告云南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会康
人民陪审员 张晓云
人民陪审员 熊绍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姚荣
书记员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