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515X。
法定代表人:徐广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1403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971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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