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人和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人和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3执192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住所地南通市段家坝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人和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694640,住,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樱花路**/div>
法定代表人:方涛,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人和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3执19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戴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