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人和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3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14850887598,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人和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69464050G,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樱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方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人和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3执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