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东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济宁东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富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东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济宁市红星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济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景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济宁东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富立置业有限公司(原济宁中世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6)第299号裁决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山东富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对其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有土地一宗,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进行了轮侯查封,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相关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8执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刘建国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李 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