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1民初434号
原告:***。
被告:苏某某。
被告:庆城县蔡家庙乡万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庆城县蔡家庙乡万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邓广忠,主任。
被告:庆城县蔡家庙乡西王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庆城县蔡家庙乡西王塬村。
法定代表人:赵清文,主任。
被告:甘肃嘉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贾旭文,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某某、庆城县蔡家庙乡万家庄村民委员会、庆城县蔡家庙乡西王塬村民委员会、甘肃嘉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岳世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甘雨禾
书 记 员 周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