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雅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闫守田与哈尔滨雅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7151号
原告闫守田,男,195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雅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守田与被告哈尔滨雅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哈尔滨雅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岗区并非被告住所地,亦非实际经营场所,南岗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原告对劳动争议不服,向法院起诉,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经查,被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街192号,而因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灵活性工作,工作地点不确定,故合同实际履行地不确定。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哈尔滨雅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