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3399号
原告:青海拓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东市乐都区容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青海拓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东市乐都区容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拓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拓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拓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青海拓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