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5执592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负担案件诉讼费义务,本院对其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657元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核查,上述诉讼案件当事人徐昶已在诉讼阶段预缴该款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并未进行退费,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将该款迳付徐昶。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执行员 :周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