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2744号
(2017)粤0305执恢1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港澳申亚大厦27楼,组织机构代码7543774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其应负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5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4212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913.63元、案件受理费3657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15)深南法执字第2744号。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2015)深南法执字第27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上述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予以结案。本院审查后恢复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总计人民币6690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