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6599号
原告成都市华伟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朋,成都市华伟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华伟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华伟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华伟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华伟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成都市华伟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