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上诉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雅媛
代理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伍芹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廖灵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