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龙执字第250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阳江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蒙江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