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2744号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港澳申亚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81-1、138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405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65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7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羊大雄
代理审判员*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