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02执恢52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霍堂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明月,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家园**iv>
法定代表人:杨晓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02执恢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君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