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02执恢52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霍堂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明月,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家园**iv>

法定代表人:杨晓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02执恢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君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