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21民初48号
原告: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霍堂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龙,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创业街中段北侧**iv>
原告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