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2财保56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小区10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霍堂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家园1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晓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海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