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24执516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做出的(2022)黑0524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0500.00元,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524执516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