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22执59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祁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杨,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8)苏1322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标的为599470.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22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