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内蒙古盛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22执69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祁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4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盛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5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09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06450.00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