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催3号
申请人: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2619722K,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永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祁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申请人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红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