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财保312号
申请人: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2619722K,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永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祁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龙,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泰乐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087410820,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5号大嘉汇汇金城2号楼十三层1316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龙,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泰乐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明秀路支行(账号为45×××76)的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泰乐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明秀路支行(账号为45×××76)的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祝红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