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26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2619722K,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永嘉路**。
被执行人:岑巩县羊桥土家族乡初级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626430110103W,,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羊桥乡街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岑巩县羊桥土家族乡初级中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岑巩县羊桥土家族乡初级中学在贵州银行0501900016----27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727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锐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龙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