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2财保20号
申请人:***杰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永铸。
被申请人:刘莎,女,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现住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杰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马俊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