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

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与武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2391号
原告: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2、4号楼1-504-1。
法定代表人:谢春春,经理。
被告:***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必超,董事长。
原告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与被告***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劲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