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21执7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华创观礼中心**楼1-504-1。
法定代表人;王荆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郑沿辉,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县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1221民初1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铁岭县农业农村局给付欠款4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221执7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