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

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武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执2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2、4号楼1-504。
法定代表人谢春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必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与***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16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2479516.20元、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169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军
审判员  刘辉
审判员  陈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