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山东东阿瑞达牡丹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9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孝亮,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萍,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华创观礼中心**楼1-504。

法定代表人:谢春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东阿瑞达牡丹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关山/div>

法定代表人:杨贤礼,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瑞达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生物)、山东东阿瑞达牡丹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牡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终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瑞达生物、瑞达牡丹的上诉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瑞达生物、瑞达牡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并不存在***主张的合同无效情形,该项认定错误。案涉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应被确认无效。***签订案涉协议的原因是对外出具大额借款,担心生意伙伴要求以涉案房产抵债。***与瑞达生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是真实的买卖关系,而是以买卖的形式意欲规避债权人通过诉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手段实现债权。二、瑞达生物未向***支付购房款,其在明知并非涉案房产实际权利人的情况下仍转让涉案房产,作为向瑞达牡丹的出资,且签订房地产投资协议时,瑞达生物与瑞达牡丹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谢春春,其行为侵犯了***的合法权益。三、二审法院直接根据合同的签订形式认定案涉房产转让合同有效是错误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达生物与***达成涉案房产的买卖,***将其所有的涉案房产出售给瑞达生物,并协助瑞达生物在开发商处办理了更名手续。***在出售房产时是否对外负有债务,并非认定其所主张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必要条件,即便***对外负有债务,也未必构成涉案买卖合同无效,更何况一、二审***未能举证证明其欠债且需要达到转移房产规避债务的程度。瑞达生物是否向***支付了购房款,只是构成***是否对瑞达公司享有债权,并不影响房产买卖的效力。***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 锋

审 判 员  董 兵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一平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