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神宇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广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太原市神宇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5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太原市神宇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约定管辖不明确,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山西省忻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5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无机纤维喷涂保温采购施工合同》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
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涉案合同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太原市神宇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5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