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重光路5号一层420。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二纬路6号A1座401-5室。
法定代表人:齐琳,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5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泽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安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松江公司辩称,不同意安泽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安泽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武耀明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冯哲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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