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382号
申请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二纬路6号A1座4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43469L
法定代表人:齐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慧云,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光,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段家坝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21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8774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