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54号
申请人:***,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俊飞,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二纬路6号A1座4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43469L
法定代表人:齐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315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秋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