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8864号
申请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二纬路6号A1座401-5室。
法定代表人:齐琳,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蔡宝泉。
原告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城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的银行存款347958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95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娴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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