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8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重光路5号一层420。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二纬路6号A1座401-5室。
法定代表人:齐琳,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5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林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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