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559号
申请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810-8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68827024Q。
法定代表人:唐永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君,天津世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二纬路6号A1座4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43469L。
法定代表人:齐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5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7533.81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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