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思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6727号
原告:天津市思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120105000087974),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C座三楼308-1室。
法定代表人:马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43469L),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二纬路6号A1座40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彦,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思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2018年9月19日原告天津市思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思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思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