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7民初408号
原告: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益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城北农贸市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05699659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白族,正益公司职工,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现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字正波,云南顺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沧源自治县勐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广场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528767097338P。
法定代表人:***,沧源自治县勐董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爱尔信时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项目管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四号平台办公楼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38087915Y。
法定代表人:张镇,爱尔项目管理公司董事长。
原告正益公司诉被告沧源自治县勐董镇人民政府、爱尔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正益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益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沧源自治县勐董镇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83元,减半收取计19,291.5元,由原告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