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7民初66号
原告: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佤山传奇旅游文化产业园3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056996599D。
法定代表人:吴铜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顺前,云南顺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云南顺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洛羊社区居委会碓臼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154425。
法定代表人:淡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13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计529元,由原告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家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玲